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交易雙方在簽訂合同時使用了CIF術語,但同時又約定“以貨物到達目的港作為支付貨款的前提條件”。結果,貨物在中途遇到海難,沒有按合同的規(guī)定到達目的港。買方拒絕支付貨款,雙方引起訴訟。買方是否應該履行付款義務?為什么?

答案: 買方有理由拒絕付款,因為合同約定“以貨物到達目的港作為支付貨款的前提條件”,由此可以看出,合同是到達合同,而不是裝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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