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調貨桿、桅、起重柱、桅肩和支承吊貨桿座在懸臂及起重機的塔架和臂架升降平臺和跳板等金屬構件更換或修理后 B、永久連接于吊貨桿、桅或起重柱、升降機、跳板、甲板、上層建筑和船舶其他構件上的起重設備、零部件如眼板、吊貨桿叉頭箍環(huán)和嵌入滑輪、鵝頸及其橫軸等固定零部件更換或修理后 C、起重設備改建或變更起重設備的安全工作負荷 D、船舶所有人要求進行吊重試驗
A、起重設備換證檢驗應每4年進行一次 B、吊貨桿和附連于吊貨桿、桅或起重柱和甲板上的固定零部件在每年檢驗時都應對其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確保其處于安全狀態(tài) C、換證檢驗時,應對起重設備按相關要求進行吊重試驗 D、起重設備檢驗的展期最長不超過12個月
A、吊桿裝置和吊桿式起重機的試驗應使用具有質量證明的重物懸掛于吊鉤或吊具上進行。重物吊離甲板后保持懸掛時間不少于3min B、起重機試驗時,重物吊離甲板后保持懸掛時間不少于5min C、吊桿裝置、吊桿式起重機和起重機應進行慢速升降試驗,同時進行制動試驗。吊桿式起重機和起重機尚應作變幅和回轉試驗。但上述試驗可不全部做,驗船師可根據(jù)狀況抽查進行 D、每一升降機在安裝和任何重大修理、更換或改建后,應進行相關試驗,保證制動器應能停住載有1.25倍作用載荷或額定載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