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8日,某地遭遇龍卷風襲擊,風力11級,線路斷桿、斷線嚴重,當晚,農民張某在返回家途中,因觸及斷落地面的帶電導線死亡。受害者親屬要求供電公司賠償139500元,而供電公司只同意出于人道主義考慮補償10000元,雙方爭議不下,受害者親屬將供電公司訴上法庭。
一審法院以疏于管理,且與張某死亡有因果關系為由,判該供電公司敗訴,該供電公司不服,擬提起上訴。
問:供電公司以什么理由提起上訴?
2008年7月10日,某工業(yè)客戶配變低壓零線燒斷,正常運行的220V電壓突然升高至380V,該單位部分職工家用電器燒壞,受害人認為配電設施產權人和供電公司對此事故負有責任,將兩單位告上法庭,要求賠償38254元。
問:供電公司是否有責任?請說明你的觀點和依據。
2008年8月,某供電公司管轄的10KV線路受原告所種樹木影響,直接影響該線路的安全運行。為確保電力線路的安全運行,供電公司多次通知原告自行砍伐或移栽,原告無理索賠,拒不砍伐。9月10日,由于刮風下雨,樹木接觸導線,造成線路短路跳閘。為了保證電力線路的安全運行,供電公司依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已強行砍伐了265棵,原告起訴到法院,請求賠償經濟損失15000元。經查,10KV電力線路建設在先,原告種樹在后,且未經供電部門同意。
問:供電公司有權強行砍伐嗎?請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