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簡答題】

計算題:
(1)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采的原煤1200噸,不含稅銷售額660000元,合同規(guī)定,貨款分兩個月支付,11月15日支付60%,其余貨款于12月15日前支付。由于購貨方資金緊張,11月15日支付貨款200000元。
(2)采用預收貨款方式向甲企業(yè)銷售洗煤l000噸,不含稅銷售額600000元,當月收取不含稅金額20%的貨款作為定金,該煤礦按照合同規(guī)定12月5日發(fā)貨,并收回剩余貨款。
(3)銷售天然氣1000千立方米,不含稅銷售額3000000元。
(4)從一般納稅人購進材料,取得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增值稅240000元,支付運費18000元、裝卸費1000元、建設基金2000元,并取得運輸部門開具的運費發(fā)票。
其他相關資料:原煤資源稅稅額3元/噸,天然氣資源稅稅率為5%,煤炭綜合回收率為40%。購進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運費發(fā)票符合稅法規(guī)定,均在當月認證并申報抵扣。
分別計算2011年11月該煤礦應繳納的資源稅和增值稅。

答案: ①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原煤,資源稅和增值稅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問都是銷售合同規(guī)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應繳納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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