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B.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fā)生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C.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fā)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D.納稅人發(fā)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