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A公司(國有房地產公司)領導,因私人事務欠蔡某600萬元。蔡某讓甲還錢,甲提議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償還債務,蔡某同意。甲遂將公司一套價值600萬元的商品房過戶給蔡某,并在公司財務賬目上記下自己欠公司600萬元。三個月后,甲將賬作平,至案發(fā)時亦未歸還欠款。(事實一)
A公司有工程項目招標。為讓和自己關系好的私營公司老板程某中標,甲刻意安排另外兩家公司與程某一起參與競標。甲讓這兩家公司和程某分別制作工程預算和標書,但各方約定,若這兩家公司中標,就將工程轉包給程某。程某最終在A公司預算范圍內以最優(yōu)報價中標。為感謝甲,程某花5000元購買仿制古董贈與甲。甲以為是價值20萬元的真品,欣然接受。(事實二)
甲曾因公務為A公司墊付各種費用5萬元,但由于票據(jù)超期,無法報銷。為挽回損失,甲指使知情的程某虛構與A公司的勞務合同并虛開發(fā)票。甲在合同上加蓋公司公章后,找公司財務套取“勞務費”5萬元。(事實三)
A、甲將商品房過戶給蔡某的行為構成貪污罪
B、甲將商品房過戶給蔡某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
C、甲虛假平賬,不再歸還600萬元,構成貪污罪
D、甲侵占公司600萬元,應與挪用公款罪數(shù)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