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擅自設立、收購、撤銷分支機構,或者合并、分立、停業(yè)、解散、破產,或者在境外設立、收購、參股證券經營機構的,可對其實行的處罰包括() Ⅰ.責令改正 Ⅱ.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以1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 Ⅲ.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A.Ⅰ、Ⅱ、Ⅲ B.Ⅰ、Ⅱ、Ⅳ C.Ⅰ、Ⅲ、Ⅳ D.Ⅰ、Ⅱ、Ⅲ、Ⅳ
收購人未按照《證券法》規(guī)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發(fā)出收購要約等義務的,可對其實施的處罰包括() 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Ⅱ.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Ⅲ.處以2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罰款 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A.Ⅰ、Ⅱ、Ⅳ B.Ⅱ、Ⅳ C.Ⅱ、Ⅲ、Ⅳ D.Ⅲ、Ⅳ
證券發(fā)行人不符合發(fā)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fā)行核準證券,可對其實行的處罰包括() Ⅰ.尚未發(fā)行證券的,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 Ⅱ.尚未發(fā)行證券的,處以2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 Ⅲ.已經發(fā)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 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A.Ⅰ、Ⅲ B.Ⅰ、Ⅳ C.Ⅰ、Ⅲ、Ⅳ D.Ⅱ、Ⅲ、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