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納稅人既經營增值稅的銷售行為,還經營營業(yè)稅的應稅勞務,并且這兩類經營活動間并無直接的聯(lián)系和從屬關系,則稱為兼營行為
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