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2002年2月,小學生肖平從黃兵、李紅夫妻倆經營的個體商店購買鞭炮。隨后,肖開始在街上燃放鞭炮,在放第二個時,來不及外扔,鞭炮在肖手中爆炸,肖左手被炸傷,后經醫(yī)院治療,肖左手掌被據(jù)掉,構成五級傷殘。事后經查證,該鞭炮沒注明商標、廠名、警示標志,系不合格產品。該產品由張某加工生產(無照經營),黃兵、李紅長期從其處進貨。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和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黃兵、李紅、張某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按照各方責任進行賠償。你是否同意這種意見?

答案: 不同意這種意見。根據(jù)《產品質量法》的規(guī)定,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該鞭炮沒注明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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