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中午12時,××縣供電公司××供電所一條10kV線路xx支線24-25號電桿(末端桿)有線下吊車施工,造成該段線路AB相的鋼芯鋁絞導線斷線,該支線1號桿T接令克熔絲熔斷后令克管跌落,變電站內該線路開關跳閘后重合成功。線路斷線時該支線25號電桿(末端桿)受拉線拉力作用已向拉線側傾斜。 該所所長王××(工作票簽發(fā)人)接到配調班電話通知后,電話通知張××(該所營配班班長,此次工作負責人)組織工作班成員李××(死者,男,26歲)、孫××(傷者,男46歲)等4人對24-25號桿間導線進行更換。12時20分,工作負責人張××在未辦理事故搶修工作票的情況下,組織李××、孫××共二人攀登24、25號桿進行原導線的拆除工作,安排另外2名職工負責地面工作。工作票簽發(fā)人王××、工作負責人張××未提前進行現場勘察,未采取防止倒桿的防范措施,就同意李××和孫××上桿作業(yè)。12時25分,李××先使用安全帶圍桿帶和腳扣攀登至25號桿頂部進行桿上導線拆除,在桿上李××的未系緊安全帽的下顎帶。此時孫××開始攀登此支線25號桿,在孫××攀登過程中,該電桿向拉線側傾倒,李××、孫××隨電桿一同倒下。李××腦部先著地,且安全帽已脫離頭部。孫××大腿根部骨折。李××經送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13時45分死亡,孫××經治療于45天后出院繼續(xù)康復治療。
試分析該起10kV配電線路單工作組搶修事件中違反配電《安規(guī)》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