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研究我國的法律體系必須以我國現(xiàn)行國內(nèi)法為依據(jù) B.在我國,近代意義的法律體系的出現(xiàn)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訂法律后 C.盡管香港的法律制度與大陸的法律制度有較大差異,但中國的法律體系是統(tǒng)一的 D.我國古代法律是“諸法合體”,沒有部門法的劃分,不存在法律體系
A.法律制度的劃分由于時代的不同,不同國家或地區(qū)法律制度所歸屬的類別也不同 B.由于法律制度的分類標準不同,不同國家或地區(qū)的法律制度按一種標準可能屬于同一個法律集團的范圍,而按照另一種標準又可能屬于不同的法律集團 C.法系的劃分標準應當適用“主體相對性原理”,由于劃分標準主體不同,日本和中國的法系歸屬也就不同 D.法律制度的劃分應結合一個國家或地區(qū)法律制度的歷史來源,如日本現(xiàn)代的法律制度主要來源于歐洲大陸,故而不應再歸屬于遠東法系
A.法系是按照法律制度的歷史傳統(tǒng)、法在形式上及結構上的特征、法律實踐的特點、法律意識及法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對法律制度進行的劃分 B.按照法的歷史傳統(tǒng)、法的結構和法律淵源的差別,當今世界的法律制度可分為歐洲的大陸法系和英美的普通法系 C.按照宗教對法律制度的影響,當今世界的法律制度可分為宗教法系和世俗法系 D.按照法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法的重要性程度以及法律意識的特點,當今世界的法律制度可分為以中國、日本、朝鮮代表的“遠東法系”或“中華法系”和以西方國家為代表的西方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