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上海郊縣有一農村婦女因患高血壓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險金額為20萬元、期限20年的人壽保險,投保時隱晦了病情。97年2月該婦女病情發(fā)作,不幸去世。被保險人的丈夫作為家屬請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
某房主將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保險,保險有效期為1998年10月2日零時至1999年10月1日二十四時。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將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煙花的小作坊,并沒有通知保險公司。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發(fā)生火災而全部燒毀。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有人認為被保險人將房屋由投保時的居住改為制作煙花,風險明顯增加。而被保險人既未向保險公司申報又未增加保費,沒有履行告知義務,保險公司不應負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