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根據(jù)某公司原職工舉報線索,某市稅務稽查局對該公司納稅情況依法實施稽查后發(fā)現(xiàn),公司在2008年度1~6月存在不按規(guī)定使用發(fā)票、未按規(guī)定申報、賬外經(jīng)營、隱匿收入、編造虛假記賬憑證、偷逃稅款等行為。市稅務稽查局依法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責令公司補繳稅款和追繳所偷稅款,合計3000多萬元。后來,市稅務稽查局依法下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擬對其各項違法行為進行罰款,合計1000萬元。根據(jù)公司提出的要求,市稅務稽查局依法舉行聽證。案件經(jīng)審理后,市稅務稽查局依法下達《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公司合計罰款450萬元。公司對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向市稅務局申請復議。市稅務局復議決定,維持原處罰。公司對復議決定仍不服,后來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依法進行審理。公司應當在收到市稅務稽查局告知后多長時間內(nèi)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答案:
公司應當在收到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后、稽查局作出處罰決定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