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A市利達信用社系自主經營、獨立核算的股份制城市集體金融企業(yè),其理事會是經營決策權力機構,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主任是信用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會聘任并報被告中國人民銀行A市分行批準。2005年11月15日,該信用社主任馮某因受賄罪被逮捕,由副主任宋某負責日常工作。宋某在負責工作期間,擅自轉股26.5萬元,越權擴股8萬元,私自發(fā)放股金證30萬元,致使信用社管理陷入混亂。理事長肖某于2006年4月15日要求A市分行批準免去宋某的職務,未得到答復。2006年10月29日,A市分行書面通知該信用社,委派中國人民銀行A市分行工作人員甲主持A市利達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日常工作。2008年5月29日,利達信用合作社理事會以A市分行派其工作人員負責信用社的日常工作,嚴重侵犯了其經營自主權為由,以利達信用合作社的名義向A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A市分行停止侵權行為。法院審理后認為A市分行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于是判決:撤銷A市分行2006年10月29日的書面通知,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A市分行不服判決,遂提起上訴。A市分行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能否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
答案:
A市分行能成為本案的被告。行政訴訟的被告是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原告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A市分行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