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2009年9月20日,市機械加工公司(位于A市甲區(qū))與市機電公司(位于A市乙區(qū))簽訂一份購銷合同,約定市機械加工公司在其住所地為市機電公司生產(chǎn)一套設備,設備款為500萬元。2009年10月30日,經(jīng)設備質(zhì)量檢驗,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市機電公司支付了350萬元設備款,還差150萬元未付。市機械加工公司多次索要該筆貨款,但市機電公司遲遲不予以答復。后該機電公司與市電子公司(位于A市丙區(qū))合并成立市電子機電公司(位于A市乙區(qū)),為此,市機械加工公司又向市電子機電公司索要拖欠的設備款,遭拒絕。根據(jù)所給案情資料,回答以下問題:一審人民法院宣判后,市電子機電公司向A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并提出在市機械加工公司為其加工機電設備的過程中,曾借用價值30萬元的原材料,應在其應支付的設備款中予以扣除。市電子機電公司提出的這一請求能否形成反訴?二審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答案:
市電子機電公司提出的在其所應支付設備款中扣除原材料款30萬元的請求能形成反訴,因為該請求符合反訴主體特定、目的對抗、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