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2010年4月,甲縣煙草專賣局稽查大隊在進行市場檢查時,查獲一起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卷煙零售業(yè)務案件,在當事人楊某經營場所查繳真品卷煙180條,價值9000元。經調查,楊某在案發(fā)前已經營卷煙零售業(yè)務6個月,累計銷售真品卷煙1000余條,價值70000余元,所經營卷煙系從非正常渠道購進。由于案情重大,涉嫌構成犯罪,甲縣煙草專賣局辦理相關手續(xù)后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10年6月,甲縣人民法院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3萬元。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楊某未提出上訴。如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甲縣煙草專賣局可以采取哪些法定救濟措施?

答案:

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復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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