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

案情:A企業(yè)是一家私營的小型服裝加工廠,有從業(yè)人員12人,2002年1月廠長甲某將企業(yè)承包給原在本廠負責生產的乙某經營,乙某每年向甲某繳承包費100,000元,獨立經營該廠。由于工商執(zhí)照的各項內容未發(fā)生變化,甲某未向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稅務登記,也未報告承包一事。2002年4月,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fā)現該廠在2002年1-3月生產并銷售服裝取得收入400,000元,未申報納稅,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仍未繳納稅款,稅務機關依法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扣押并拍賣了該廠小汽車一臺,并以拍賣所得抵繳了稅款、滯納金、罰款共110,000元,抵頂拍賣費用20,000元,并將剩余款項50,000元在5日內返還A企業(yè),甲某不服,認為稅務機關應該向乙某收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向人民法院提起稅務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作出維持稅務處理的決定。

稅務機關可否扣押A企業(yè)的小汽車并采取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

答案: 可以。依據《實施細則》第49條第2款:“發(fā)包人或出租人應當自發(fā)包或出租之日起30日內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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