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由11人組成,其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2人。監(jiān)事會有10人,其中職工代表4人。2010年7月,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會議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甲主持,會議期間,通過了以下三項決議
(1)討論并確定了公司董事的報酬
(2)免除了乙的經(jīng)理職務,聘任副董事長甲擔任經(jīng)理
(3)決定了公司內(nèi)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2010年9月,稅務部門經(jīng)調(diào)查核實:該股份有限公司有違反稅收征管法的行為。
A.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B.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C.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D.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