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X型題】1992年6月,中國上海某電子公司A與美國某電子有限公司B之間簽訂了電腦買賣合同。合同規(guī)定,A向B購買20000臺電腦,us$1000臺CIF上海,D/P方式結算,1992年10月交貨。合同簽訂后,考慮到當時中國對電腦的需求量不大,A擬減少購買5000臺,通過與B在上海的全權代理人協商后,雙方協定將合同數量改為15000臺,并簽訂了修改協議。但B的全權代理人未將修改情況及時通知B。1992年10月,B仍按原合同規(guī)定的數量(20000臺)發(fā)貨給A,并通過D/P方式向A收款。A未向銀行會款贖單,而是通過副本提單從港口將貨全部(20000臺)提出,并全部銷售。A以B違約為由拒絕付款,后經多次催促,并經協商,A直至1994年5月才向B付清貨款。B能否以延遲付款為由向A要求賠償利息損失?為什么?

答案: 可以,因為買方收取了全部貨物,就表示愿意接受所有數量的貨物,但沒有付款,合同再次被修改,所以買方可以就2000臺電腦的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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