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2002年6月,天津某區(qū)居民王某經朋友趙某介紹,與李某達成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王某將其面積為60平方米的臨街房屋出租給李某開辦游戲廳,月租金2000元,開辦游戲左的一切責任由某承擔,與王某無關,李某先支付2個月的租金,以后按月付租。合同簽訂后,李某支付了7、8月的租金,但以后未再支付。同年12月,李某開辦的游戲廳因涉嫌賭博活動被公安機關查封。后王某多次催要9月到12月的租金,李某皆置之不理,2003年3月,王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注:經法院審理查明,王某在簽訂合同前,已明知李某租用房屋是開辦游戲廳賭博用,王某為了避免自己承擔責任,于是在合同中約定開辦游戲廳的一切責任由李某承擔。李某與王某這一租賃關系的法律后果會怎樣?
答案:
無效合同,至始無效,租金罰沒。